作者:李鸣 转贴自:中国维权服务网
有人说,呼伦贝尔是最适合人类生存的一片“绿色净土”,这里绝大部分是森林、草原、湖泊,,景色怡人,自然的生态环境仍保持着原始古貌。春天,芳草萋萋,一片新绿;夏天,林木葱郁,野花绣地;秋天,硕果累累,千山尽染;冬天,银装素裹,一派北国风光,被世人誉为世界美丽的花园。
当你看到辽阔的大草原,心胸自然开阔,心情豁然开朗,尘世间缕缕的愁丝瞬间被草原微风尽然吹散。如今,草原上雄鹰少有,可那苍茫与辽阔还在,奔腾的骏马、洁白的羊群,牧人的吆喝。
在这块净土之地,她依然避免不了尘世间的尔虞我诈。
本文所叙述的是中国面积最大的地级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辖属的牙克石市,1992年夏天,那里发生了一件不幸的案件,陡然之间让这座美丽的城市和所谓的“绿色净土”蒙上灰尘!

刘芳叙述当年承包经过和案情
个人承包 引来祸根
刘芳,原是内蒙古牙克石市二轻局二轻供销公司业务二科业务员。自幼生长在美丽的大兴安岭林区,在这遍绿色的水土养育之下,她的性格就象那一望无际的原始森林一样,柔美而豪放。纯洁而善良的她,象翠柏之中一滴露珠,闪烁着五彩斑斓的霞光。是少数民族区域塑造了她独有的性格,让她经受了风霜雪雨的考验。
1991年元月,二轻公司与所属二个科室采取内部承包经营,刘芳与所在科室每一位业务员一样,口头定下销售任务,及超额完成的奖金提取数额,承包方式是自筹资金。承包半年以后,两个科室的业务员均未开展业务,且没有任何利润收入,而公司经理徐广军(以下简称徐)正常给他们开工资,并未按承包方案执行,惟独对新调来的刘芳实行强迫性手段,不给开工资,还不允许停薪留职,徐知道刘芳具备木材货源、运输方面有渠道,出于个他个人目的,经与刘芳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单位出公章收取管理费,收取费用的办法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成协议后,刘芳通过亲戚朋友借款(其亲属均知道刘芳个人承包的情况),又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发木材。与河南、山东、山西等地建立业务往来。公司给刘芳设立了专有帐户,户名为刘芳,帐号:06604,来往所有帐均由公司掌控,销售发票由自己开,刘芳经营三个月左右,应收入款达110.567.27元,公司看到刘芳收入非常多,就以种种借口不给支付应得收入款,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15条、第22条、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5条。

恶意举报 锒铛入狱
刘芳所在单位原经理徐,为了捞取个人油水,占用国家财产,钻改革开放的空子,达到将国家企业承包获利的财产变为己有,刘芳在徐的逼迫欺骗之下,顶着家庭与单位所施加的压力,勇于挑起“个人承包”的担子,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做了四笔木材生意,徐怕自己承担风险,一文不未投入给刘芳,竟空手抢去了刘芳个人承包合法利润110.567.27元钱。而刘芳在承包中个人承付的周转资金徐却一文未退,徐始终赖着次款不还,为此,刘芳与徐多次发生争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该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07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在这关键时刻,徐故意向检察院非法“举报”且隐瞒实情,在刘芳受到诬陷、打击报复的情况下,内蒙古牙克石市检察院在不了解事实真相,未经详细调查就对刘芳以贪污罪实施逮捕,此举给国家和个人经济财产均造成极大妨碍和损失,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让投机钻营者徐和“证人”(山西省榆次地区木材公司供应站的站长武先明、开票员张利蓉、会计张晓红),有了可乘之机。“证人”为了占用刘芳使用满归林业局的木材货款(约40余万元),举报人徐为了达到侵吞刘芳个人的合法所得,与“证人”相互串通,达到各自的目的,编造证据,诬陷刘芳,由于他们卑劣行为,给林业局、刘芳都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的枉法行为,正中“举报人”徐广军及山西几位“证人”下怀,达到了他们非法占有公共和个人财物之目的。
刘芳对判决自己有罪不服随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