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督办海伦歹徒抢劫杀害母子案
发生在黑龙江省一起情形恶劣的入室抢劫、杀人、焚尸案,此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海伦市公安局拘押582天,在此期间,多次报捕,而海伦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3名罪犯被释放回家,那么真凶是谁?他们又躲藏在哪里?围绕着凶手抓了又放,又得到国家赔偿,被害人母亲苦苦控告、申诉近6年,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2007年至今,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先后督办此案,可至今未果。
兄弟二人杀人又焚尸
2002年1月21日晚8时许,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一组村民刘威回家时发现自家起火,其妻子马雪娟、儿子刘新宇死在家中炕上,随即向警方报案。
1月23日,海伦市公安局和绥化市刑警支队经过细致排查,对村民徐海涛、徐海波进行讯问,二人供述了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因图财预谋抢劫西邻马雪娟家,趁只有母子二人在家之机,伙同其弟徐海波携刀窜至马雪娟家实施抢劫,因马反抗,徐海波用尖刀将马扎伤,徐海涛抢走马家现金3700元,并指使徐海波扎死马的儿子刘新宇,徐海波用尖刀扎刘一刀,徐海涛惟恐二人不死,用尖刀猛扎马雪娟母子数刀,致二人死亡,然后放火焚尸,双方逃离现场。慌忙逃离中将抢走的3700元遗失在马雪娟家的院中。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海波把抢劫杀人一事告之妻子张丽红,张明知徐海波有杀人、抢劫犯罪,却为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隐瞒真相,进行包庇。
图片是被害的马雪娟遇害前抱着3个月大的儿子刘新宇
1月25日,海伦市公安局做出(2002)海公技字第9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内容记载:死者为一对母子,马雪娟,女,23岁,刘新宇,男,10个月。
法医结论认定:死者马雪娟确因腹部双刃刺激器伤致肝、胃破裂大失血死亡。死者刘新宇确因背部双刃激器伤致肺、肝破裂大失血死亡。
嫌疑犯供述案发真相
犯罪嫌疑人徐海涛供认:我对兄弟徐海波说:“咱们今晚砸钱去”。 徐海波说:“上谁家去”,我说:“上刘威家”, 徐海波说:“能行吗?”我说:“能行,他家只有媳妇孩子在家,刘威玩去了,得九点多回来”, 徐海波说:“刘威媳妇醒了怎么办?”我说:“醒了你就把她杀了”。 徐海波又说:“刘威回来碰见怎么办?”我说:“他碰见你也杀了他,再说他九点多回家,轻易也碰不上”。我又告诉徐海波回家换衣服,把你家刀带来,等过一会我去找你,等到刘威家抢钱时,我向马雪娟要钱,你给我看着用刀逼住她,她喊你就攮她,攮死她拿到钱后,就放火烧了房子。
我和徐海波经过策划随后带刀直接到了刘威家,马雪娟问我:“大舅,你来干啥来了?”我说:“我砸你家钱来了”,我说话的同时徐海波用刀逼住马雪娟,马说:“你没钱,我借给你钱”,我在她家炕上被橱上纸箱里边找钱边说:“借你钱不有人情吗?”我这时从纸箱下边摸到一沓钱,揣在我上衣右侧外边兜里了,马雪娟看我找到钱在地上就往炕上边冲边喊“快来人啊,救命啊,有人抢钱了”, 徐海波扎了马雪娟一刀,她“妈呀”一声,我说:“你再捅她几刀”, 徐海波对准马雪娟肚子上捅了4、5刀,也不喊救命了。这时她家小孩哭声挺大,我对徐海波说:“他还哭呢,你捅他一刀”。 徐海波往小孩背上扎一刀,小孩子还是哭,徐海波蹦地下说:“我害怕,我下不了手”。我说你把刀给我,我右手接过刀照小孩背上扎了4刀,扎完小孩,把一个大枕头割开,用枕头皮子擦了擦刀上的血,又往被上擦了几刀,我把刀递给徐海波对他说:“你到门口给我放哨,站在隐蔽处,如果刘威回来,你也把他杀了”。这时马雪娟动了一下,我说:“你快回来,大人好象还有气”,徐海波把刀又递给我,我朝马雪娟脖子上割了两刀,之后,我擦完刀又递给徐海波。我到外屋一个大箩筐里拿了一些苫房草和碎柴禾,用打火机点着,我又拿一把柴禾和用来擦刀的皮子扔西屋仓房里黄豆袋上,西屋火也着起来了,我低头一看,我裤子上有血,我脱下裤子扔在火中,这时炕上火也烧起来,我把他家的一件皮夹克和一条裤子扔火堆上,把一条被子捂火上,我又把马血娟的腿往火堆里拽了拽,把小孩的脑袋往火堆里推了推。
我和徐海波跑出杀人现场,各自回家,到家门口一摸兜钱没有了,我就返身往回走上徐海波家,把他喊出来,告诉他钱丢了,他说:“净扯,钱能丢吗?”我说真丢了,徐海波进屋拿出手电筒一起返回到刘威家,往他院里照了照,徐海波说:“别照了,让人看见”,再次找还是没找到钱。我俩回到家吃饭又喝了点酒,徐海波说他裤子上有血,我说你脱下来烧了吧!他脱下裤子就扔在火炉子,徐海波又说他穿的酱色棉大衣袖子上有血,他把袖子拽出来,用我家洗衣膏洗了洗。我告诉徐海波咱俩好早点找找钱,找不到钱也要破坏现场,钱上有指纹,让人捡去报案,咱们就完了。
犯罪嫌疑人徐海波承认徐海涛供认的事实,同时徐海波说:我到家后,我媳妇问我:“你一趟一趟干啥呀!”我说:“害怕还不跑”。我媳妇说:“你怕啥呀!”我说:“外面大月黑头子的还不害怕?”我媳妇说:“是不是有事啊!”我说:“没事”。她又说:“没事你能这样”。我看骗不过她,我就说:“大哥到后院刘威家把他媳妇和孩子都杀了”。我媳妇当时就哭了,对我说:“去报案吧!”我说:“报案大哥不就完了吗?”我媳妇说:“是不是也牵扯到你啊!”我就说:“你别报案,还有我一个呢!她再也没说什么。
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串供
2002年3月3日,海伦市公安局提审徐海涛时,在徐海涛身上搜出两张字条,具体内容:
1、看后吃了他,徐海波检查(察)院在提你的时候,你反(翻)供,我也反供,他们没有证句,如果认的时候,谁也不要咬别人,大哥海涛,告诉小红她什么也不知。
2、徐海波检察院在来时,你反(翻)供,我也反(翻)供,实在不行,你自己城(承)认,大哥请律师,告诉小红什么也不知道。大哥海涛书。
徐海涛供述这两张字条的目的是和徐海波一起翻供,保住二人的性命。
嫌疑人接触违反法规
2002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丽红被提审到海伦市公安局刑警队办公室,同时其丈夫徐海波也被提来,在办公室两口子见了面,张丽红说,他见到我后对我小声说:“张丽红啊,我求求你啦!你承认了吧!就说刀你扔了或烧了,我3年2年就出去了,再说你是哺乳期,没啥事儿。”一直到办案人进屋后两人对话才停止。
被抢钱留有血迹指纹
2002年12月19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说返还给他们的钱当中有三张钱有血迹带有指纹,公安局技术科为何不给做检验鉴定?后来这些在钱币上的血迹指纹又是何人偷偷擦掉的?钱上的三滴血至今也被海伦公安毁灭。
徐海涛供述逃离现场时把所抢的钱丢了,此钱系现场围观群众在被害人家院内发现后又转交勘查员的,经手人已难查明。
2004年8月3日,海伦时公安局刑警大队致函海伦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内容是:
1、“二徐”交待杀人现场的枕头内是谷草,原现场勘查的记录人书写为稻壳系笔误。
2、关于发案现场一群众发现的3700元钱一事,有证人证实此钱由时任海伦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祥有的儿子技术科高雪峰在案发现场,证人马百顺等人明明看见高雪峰带着白手套用镊子夹的一沓钱,对此他可以用性命担保。而海伦市公安局刑警队于2004年8月3日给海伦市检察院函中称:经工作人员回忆此钱由一名群众捡到交给参与侦破此案的工作人员,杀人现场枕头内的谷草勘查笔录是稻壳,后又说是笔误,公安机关为何会这么粗心?是笔误、记忆不好还是有意为之?
当时案发现场有许多凶手留下的痕迹,由于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重要的证据、痕迹、检材未给提取、鉴定,导致凶手逍遥法外。
不予批捕 原因在哪里?
海伦市检察院认为,综合分析本案证据,虽有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徐氏兄弟涉嫌抢劫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但本案的直接证据------嫌疑人供述中有矛盾点,且缺少认定犯罪的关键性证据-----凶器、衣物上的血迹、焚烧衣物的残留物等,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既有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也有认定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徐海涛、徐海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退补侦查意见:
第一、继续查找凶器。2002年6月18日,公安机关讯问张丽红时问:将刀给任玖发的目的是什么?张丽红供述是想让把刀交给刑警队,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再没有就这把刀的下落问题讯问张丽红。
第二、 关于徐海涛称在公安机关做有罪供述时是因为公安机关打他了,应予调查核实。
上述两点补查内容,经海伦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主管检察长康有志讨论认为,补查说明不是认定“二徐”涉嫌犯罪的关键性证据。
2002年3月8 日,海伦市公安局报检察院批捕。
3月13日,海伦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5月21日,海伦市公安局作出补充侦查报告。
8月19日,海伦市公安局再次报检察院批捕。
8月26日,海伦市检察院不予批捕。
8月27日,海伦市公安局提请复议。
9月3日,海伦市检察院维持不予批捕决定。
9月5日,海伦市公安局提请复核。
10月10日,绥化市检察院退补侦查。
2003年3月26日,海伦市公安局补查后重报。
4月26日,绥化市检察院维持不批捕决定。
2004年2月25日,海伦市检察院立案复查。
3月9日,海伦市检察院维持不批捕决定。
2004年2月23日,死者马雪娟母亲王淑文对海伦市检察院不予批捕徐海涛、徐海波两罪犯提出申诉。
2月25日,海伦市检察院立案复查此案。
打捞一把刀 政府拨10万
3月9日,海伦市检察院作出海检控申复字(2004)第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经复查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条件。维持对徐海涛、徐海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驳回申诉。
为便于打捞查找凶器下落,海伦市政府给公安局拨款10万元。
5月19日,海伦市公安局与王淑文签订打捞杀人凶器(尖刀)《协议书》,在被害人家厨房内水井进行打捞,井深27米,捞到10多米就花掉3万元,不知何因就不在继续打捞,剩余的7万元下落不明。
补充认定有罪 为何不予批捕
6月3日,绥化市检察院向绥化市政法委作出绥检呈[2004]30号《关于王淑文申诉案的情况报告》,报告提出要求公安机关继续查找凶器。徐海涛称在公安机关做有罪供述是因为公安机关打他了,应予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收集到新的证据材料后,如重新报捕,可重新审查是否可以批准逮捕。
海伦市公安局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徐海涛、徐海波抢劫杀人的依据》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具备作案动机、知情条件、作案时间等客观因素。
1、具备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徐海涛供述:春节前家中刚兑了一个食杂店,用尽了家中的积蓄,年关将至,无钱过年,遂产生抢劫的歹念。经查,案发前徐海涛确实兑了一个食杂店,而且经济状况拮据,足见其交待的作案动机属实。
2、具备知情条件。犯罪嫌疑人徐海涛供述:曾为被害人家打工,知道被害人家放钱的位置,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徐海涛曾向被害人家借钱,而且知道被害人丈夫刘威的活动规律及案发当晚刘威不在家中的情况,经查徐海涛具备这些知情条件。
3、具备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供述:其二人为了制造无作案时间的假象,于作案前分别到本村国连友、张百文、崔双生家去串门,经查确有此事。二人从村民家中出来后即作案,与发案时间相符,且二人不能提出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动机、知情条件、作案时间等几方面,合情合理,一脉相承,环环相扣,与客观实际相符,绝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