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惨遭歹徒入室抢劫杀害 6年无结果 (下)
2007-12-06 19:03:21.0

    二、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详细交待结伙抢劫、杀人焚尸的作案过程中,作案情节、细节与尸体检验和现场勘查相吻合,这些不可知信息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1、犯罪嫌疑人徐海波供述:在刺杀马雪娟时,首先向马雪娟背部扎了一刀,又向马雪娟腹部扎了四、五刀。在扎马雪娟背部一刀时,马正在俯身向炕上冲,在扎马腹部时,马仰身从炕沿向炕里退。尸检发现马雪娟左乳房见斜形创口,剑突下左侧见四处创口,左背部第七、八肋间见斜形创口。与徐交待的刺杀部位完全一致。而且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作案工具双刃尖刀相吻合。

    2、尸检发现死者马雪娟自右胸锁乳突肌经喉甲状软骨上方至左胸锁乳突肌见12.5厘米哆开性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两创角锐利,出血不明显,为濒死伤。方向由右至左。犯罪嫌疑人徐海涛交待:在实施抢劫杀人后,看见炕上的马雪娟动了一下,即从徐海波手中要来尖刀,上炕用右手拽住趴在炕上,头向南的马雪娟的头发,站在马雪娟的东侧,把马雪娟拽抬起头,用左手握刀割马雪娟脖子两刀。其左手握刀所形成的伤口方向,正是由右向左,而且此时马雪娟已近气绝,正是濒死伤。口供与尸检完全吻合。

    3、据犯罪嫌疑人徐海涛供述:将马雪娟母子杀死后,纵火焚尸时,上炕把马雪娟的腿往火堆中间拽了拽,又把小孩的脑袋往火堆里推了推。尸检发现,死者刘新宇自颈前部向下至右胸腹部大面积烧焦炭化,二人烧伤均为死后形成。

    4、徐海涛、徐海波供述,案发时从死者家衣柜上抢走一 沓百元票面新版人民币(徐海涛称抢的钱是红色的)用皮套捆扎。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在室外现场提取了用皮套捆扎的三千七百元新版人民币。

    5、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供述,二人杀人后,徐海涛从厨房箩筐内抱出苫房草,在现场炕上以及西屋仓库纵火,现场勘查发现,厨房内见有装有柴草的箩筐,地上见少量散乱柴草。

    6、徐海涛、徐海波供述,案发后徐海涛用尖刀割破被害人家枕皮,并用以擦试刀上血迹,尔后纵火,被害人家属证实枕内装的是小段谷草,现场勘查中发现,炕上有烧焦变黑和未烧尽的小段谷草。

    7、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供述:二人作案后,在徐海涛家将徐海波穿的酱色大衣袖子洗了。在对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家搜索时,搜出一件酱色半截大衣,两袖头潮湿。

    三、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在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证实了二人实施了抢劫、杀人的犯罪。

    1、二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后,先后分别向同室的在押犯叙述作案过程,与在公安环节供述一致。

    2、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在关押期间,徐海涛写字条给徐海波,欲图串供,现字条已被提取。

    3、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在侦查中,都供述了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尽管后来徐海涛翻供,但直至被取保侯审前,徐海波口供一直稳定,仍作有罪供述。徐海涛翻供后,亦不能对自己的翻供理由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徐海涛、徐海波二人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罪,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已形成链条,足以认定二人涉嫌杀人、抢劫犯罪。

    既然有渎职 为何不处理?

    2005年6月14日,绥化市政法委作出绥政法函[2005]14号《绥化市委集中处理涉诉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纪要针对王淑文上访反映的问题,要求海伦市公安局继续加大力度,早日侦破案件缉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在前期案件侦查工作中因其过错或渎职等行为造成王淑文上访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6月17日,绥化市检察院向绥化市人大作出绥检呈[2005]16号《关于王淑文申诉案的情况报告》,报告叙述了公检机关办案过程。

    凶手被释放 却能拿赔偿

    被害人母亲王淑文说:我的女儿正值青春年华,无端遭遇抢劫杀害,罪犯被抓却因执法人员的渎职而被释放,我那可怜的外孙才10个月也被罪犯一同杀害,这充分说明凶手是多么的残忍。

    海伦市公安局认为徐海涛、徐海波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形成链条,抢劫杀人案以间接性物证向海伦市检察院报捕,而起诉书中故意隐瞒“二徐”杀人后放火焚尸毁证的直接杀人物证,海伦市检察院以没有直接杀人凶器物证为借口不予批捕,责令海伦市公安局将“二徐”与张丽红三人取保侯审释放。

    海伦市公安局对马雪娟与刘新宇被杀一案认定结论是抢劫、杀人案,认定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狱中侦查,本案凶手“二徐”足以认定涉嫌犯罪。

    此案应认定为入室抢劫、杀人、纵火焚尸案。

    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及相关办案人,明显存在漏检、销毁直接杀人物证,事实如下:

    1、2002年1月24日,本案直接证据双刃刀被办案人员提取后,未依法鉴定,间接性被转移或隐匿。

    2、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徐海波杀人时穿的血衣在他家中国、被办案人员提取未做法医鉴定。

    2003年8月30日,“二徐”取保释放后,徐海波杀人时穿的棉衣已被调换(此衣于2004年10月份才送到公安部鉴定)。

    3、犯罪嫌疑人徐海涛杀人时穿的带有血迹棉裤和棉鞋都没有提取鉴定。

    此案至今仍在侦办中,最为可气的是犯罪嫌疑人“二徐”和张丽红向海伦市公安局提出赔偿,三犯罪嫌疑人均系农民,却得到城市在岗职工的赔偿额。

    2006年12月18日,绥化市中级法院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决定书称海伦市公安局给付“二徐”和张丽红三人人身自由赔偿金各是42660元,按城镇在岗日平均工资73.3元计算,共计赔偿三人12.8万元,并且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六年讨公道   何时有公理

    王淑文说:我女儿和外孙被害后,一家人为此伤心过度,我无数次到各级政法机关上访控告、申诉,案件虽几经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然而在当地公安机关表面看挺关心,实际上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在中央政法委督办后依然得不到重视,无奈之下,我再次进京上访,正吃饭时,当地警察接访发现了我,他们强行把我押回绥化市拘留所拘留十天,海伦市公安局在拘留后才给出具手续。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家属强行拘留,对杀人凶手却无可奈何!能仁慈到放他们回家,有众多证据不提取鉴定,只有打击迫害被害人家属的能耐!他们不去抓杀我亲人的凶手?难道这就是他们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图片是王淑文为给被害的女儿和外孙讨公道被当地警方强行拘留

    22岁的女儿和10个月大的外孙被残忍杀害,几年来,作为一名农村妇女,一无文化,二又没有经济来源,就是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王淑文为了死不瞑目的女儿马晓娟和外孙刘新宇依然四处控告、申诉,从海伦市公安局、绥化市公安局、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到北京公安部,五年的上访路,洒满了血泪和汗水!此案成为现在这个状况完全是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和技术科存在明显的作弊行为,例如:搜出杀人犯徐海波直接杀人物证被隐藏起来,搜出的血衣、人证、物证,证据确凿,却不做法鉴。海伦市公安局在向海伦市检查院、绥化市检查院六次递交起诉书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瞒故意放火烧尸毁证的主要情节,本案杀人真凶在层层关系网与保护伞包庇之下,至今未能归案。“1.21”团伙入室抢劫、故意杀人、放火烧尸毁证一案,何时才能破?王淑文痛苦的说:我那两条人命就应该这样白白死去吗?那些腐败的执法者你们良心何在!你们置国家法律于何地!

    无论到何年何月,此案如不了结,我将始终控告到底,我在此呼吁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我女儿和外孙被杀一案,为让杀人凶手早日归案,绳之以法,替我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恳请大家给我支持,我代表家人在此谢谢您们的关心。

被害人母亲:王淑文
2007年12月4日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tom
2007-12-14 12:41:19.0
吃馒头照片太假了
2007-12-06 19:28:13.0
我全力支持全力抢杀贪官,我国的贪官真是多如牛毛,可以说10个官有9个有问题,净化我国社
会,高举我们先烈的高尚品格
2007-12-06 19:24:30.0
这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吗????????
2007-12-06 19:17: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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